官方解析:《上海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撤現場、自行協商處理辦法》第三條機動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,僅造成財產損失的,只要車輛能夠安全移動,當事人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條規定迅速撤離事故現場,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場所自行協商處理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: (一)造成人員死亡、受傷的; (二)發生財產損失事故,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,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,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; (三)機動車無號牌、無檢驗合格標志、無保險標志的; (四)載運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; (五)碰撞建筑物、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; (六)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; 駕駛人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; (八)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; 有上述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,車輛可以移動的,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,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,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。 |